【个人财产保护 ① 】别动我的奶酪! – 你了解破产吗?

(图片来源:McNamara & Co.)

很多朋友经常问我一个问题,我的财产这样持有是否安全?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是诸多可能影响到我们财产安全的因素,例如:生意经营,个人担保,婚姻家庭状况,个人借贷等等。尤其是最近几年由于几大银行收紧贷款政策,很多投资人,不管是房产投资人还是生意投资人,都开始考虑个人借贷,或者小型商业借贷。那么,不论是出借方还是借贷方在考虑进入一个借贷关系的时候,至少应该对借贷这种关系,以及由此可能产生几类法律后果有一定的了解。

借贷除了在投资和商业当中十分常见,在家庭法里面也同样如此。例如:父母给我借的买房的钱,在离婚的时候我的另一半可以碰得到吗?什么样的借款协议才是最有效的呢?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的理解与债务有关的个人财产保护的概念,我将分四篇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就这个问题进行阐述:

  1. 何为破产?
  2. 如何避免破产。
  3. 家庭成员之间的借贷与婚姻法。
  4. 当信托遇见家庭法,还那么安全吗?

何为破产

我们是不是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某某人还不了债的时候就会说“大不了我就破产!”那么,“破产”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真的是没什么“大不了”吗?

从法律层面来看,破产的概念分为公司破产和自然人破产两个类别。

公司破产: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第95条A的规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即构成破产的先决条件。证明破产不需要对照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认定公司是否资不抵债,只需要公司的现金流证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发出破产通知书要求后者在21日内付清债务,若后者无法履行破产通知书的要求便推定为破产。

个人(自然人)破产:适用范围是澳洲的自然人,包括澳洲普通公民、个体商人、个人合伙、在澳的无国籍人、外国人等。针对自然人破产的复杂性,澳大利亚自然人破产法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死亡的债务人的破产作出了特别规定:

1、 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负有强制执行之债时,方可被宣告破产。实践中“强制执行之债”是指未成年人与他人签订的以“生活必需品”或“生活必需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之债。

2、 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可因其神志健全时所欠之债被宣告破产。在这种特殊情形下, 有关破产事宜由法律授权之人代其行使。

3、 死亡的债务人。自然人破产法专门设计了针对死亡债务人遗产的程序,规定债权人 或死亡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可依法对死者的财产提出破产。法院审理后,可作出推定该死亡债务人为破产人的裁定,其遗产按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清偿顺序

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是:

1、担保债权;

2、破产管理费用;

3、法定优先限额内的劳动债权以及人身损害赔偿;****

4、无担保债权。

自然人破产财产包括

(1)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人所有的财产;

(2)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人被免责前获得的财产;

(3)破产人于前述时间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

(4)破产人在各类经济实体中拥有的股份。

破产人(自然人)可能可以保留的财产有

(1)必需的衣物和家庭用品(不包括首饰和古董);

(2)年税后收入超过55,837.60澳元,而又无供养负担者,破产人可保留一半,余款归入破产财产;

(3)总价值不超过3700澳元的生产工具、仪器、书籍等;

(4)价值7800澳元以下的日常生活所需的车辆。如果车辆之价超过7800澳元,财产受托人可出售此车,返还破产人7800澳元,余款归入破产财产;

(5)人寿保险带来的不超过破产人养老金数额的收益;

(6)破产人或其配偶、家人因人身遭受侵害而获得的赔偿;

(7)政府为农民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资金;

(8)政府为荣退军人提供的房屋;

(9)破产人基于信托关系以受托人身份管理的财产。

自然人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提出破产申请之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其他破产费用、财产受托人的报酬;(2)债务人授权律师或注册受托人与债权人商讨破产前和解事宜所发生的费用;(3)对死亡债权人提起的破产程序所发生的财产管理费用和丧葬费;

(4)所欠雇员的工资;****

(5)破产人因侵权致人伤害应支付的赔偿;

(6)学徒工或其他见习人员付给破产人的学费应退还的部分;

(7)破产程序开始前,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如召开债权人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8)剩余的债权视为同一顺序。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时,按比例分配。

****如果法定限额内的工资等劳动债权无法足额清偿时,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破产对您的影响

说了那么多,那么到底破产对申请人将来的生活,工作和生意投资会有些什么影响呢?下面我们来一个一个来了解一下:

公司破产

(1)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有资不抵债的可能,作为公司董事应该尽力避免额外债务的产生。除非有公司资产重组,融资或者贷款的可能性,应该尽快咨询税务以及法律意见,进入自愿管理或者清算或者破产管理的程序。

案例一:就在不久之前,澳洲国宝级的轻奢品牌Oroton宣布进入自愿管理程序。Oroton在全澳范围内的59间门店将继续营业,但管理层也将开始寻求以出售或资产重组的方式寻求新的出路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自愿管理程序在澳大利亚公司破产实践中获得了比较广泛的运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这一点从Oroton的案例中也不难发现,虽然企业的所有者发生变化,但品牌被保留下来,得以持续的保有其生命力。其实,西方很多我们耳熟能详的品牌都有过类似的经历, 例如:通用汽车以及英国百年男装时尚品牌Greenwoods 和Austin Reed。

(2)如果公司董事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持续经营并且增加债务的话,可能会面临民事惩罚最多20万澳币,刑事最多5年监禁或22万罚款(可并罚),加上损害赔偿的处罚。

(3)一般来说,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董事的个人财产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与公司分立,并受到保护的。但是有一些例外的情况:

(a)公司资不抵债后产生的债务(Insolvency Trading);

(b) 由于董事违反其职务义务造成的损失(例如:没有股东同意抵押公司资产造成损失);

(c)作为公司的个人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义务(用个人财产连带担保);

(d)恶意非法资产转移 (Illegal phoenix activity);

(e)公司拖欠员工或者税务局的某些债务(例如员工的代扣所得税PAYG)。

(4)公司董事如果有上述行为,可能不适合再成为其他公司董事。

个人破产

(1)对未来收入和工作的影响

个人破产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未来没有收入和工作,但是会对未来工作和收入有一定的影响:

(a)作为个人破产人,你将有义务在你找到新工作,换工作,涨或者降工资的情况下通知你的破产信托人;

(b)有一些专业职业,或者授权经营的行业不接受有破产经历的从业者(例如大多数州的注册会计师,大多数州的金融或者股票经纪人,大多数州的典当行,部分州的房地产中介等);

(c)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直接管理公司,除非得到法院的允许;

(d)不能担任一些公共职能职位,例如参议院或者国会议员等;

(e)一般超过$55,837.60以上部分的个人年薪,必须交由破产受托人分配给债仅人, 但年薪上限由破产人的家庭状态不同有可能会不同;

(f)将来做个体经营的时候,会有很多限制。

案例二:王壮壮在2017年申请了个人破产,目前正处于破产的状态。他有一个个体经营的水管管道维修生意(Sole Trader)。如果他的生意名称里面有他的名字,例如:“王壮壮水管维修”,那就没有问题,因为客户可以通过国家个人破产检索(NPII)去查询。但是如果他的生意名称为“王家快速通水管”,那么他就需要告诉每一个客户他的全名,以及他现在处于破产的状态的信息。

(2)个人破产人的名字会永久记录在国家个人破产检索(NPII)上面,这个系统是向公众开放的查询系统。

关于破产人的以下信息会显示出来:

(a)姓名或者曾用名,生日,在破产申请上登记的住址以及职业;

(b)破产类型以及时间;

(c)破产信托人的联系方式;

(d)目前破产人的状态等。

**也就是说知道破产人破产程序结束之后两年,信用报告都会显示破产相关的信息。直接影响破产人的个人或者商业贷款申请。

(3)破产人可能丧失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权利。由于诉讼中可能产生的收益或者赔偿可能用于偿还破产人的债务。破产人必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知破产信托人以及法院。

(4)破产期一般为3年零一天,从破产申请登记开始起算。特殊情况下,破产信托人可以申请要求破产期延长,但最多不超过8年。

综上所述呢,破产,尤其是个人破产,带来的影响还真不是三五天或者半把月能消除的。在面对即将进入的债权债务合同或者协议,出借人和借贷人,都需要三思而后行。出借人需要了解资金以及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安全性,借款人需要了解借款的条件以及违约的后果。充分的对合同协议进行了解,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可以在未来把风险和损失尽量降低。我们下一章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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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Tina Hua (德盈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法学学士、法律博士

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执业律师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华律师的专业领域为商法,公司法,房地产开发,商业诉讼仲裁,争议解决,商业移民等。华律师多次参与中国企业在澳洲着陆投资,中澳两地的法律背景,让华律师可以精准的理解中国背景客户需求,并匹配相应的澳洲法律框架意见。其诚实勤恳的专业态度以及高效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工作之余,华律师积极参与澳洲华人的公益事业以及华人社区的普法活动,为澳洲多家本地媒体撰写法律普及专栏文章,并受邀多次参加面向公众的投资以及商业法律讲座。曾应澳洲华人电视台 – 天和电视频道《名人访谈》栏目邀请,录制了《房产投资应注意法律事项》,以及《婚前婚后应如何保障我们的财产》法律系列节目。

作者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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